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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信托-悦美35号信托计划靠谱吗

政信类 2020年08月31日 21:42 973 chf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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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药业:拟44亿元收购瀚晖制药49%股权】海正药业(600267)8月31日晚间公告,拟向HPPC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瀚晖制药49%股权。

    同时,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5亿元。

    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为44亿元。

    交易完成后,瀚晖制药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HPPC的主要出资人为高瓴资本管理的美元基金Hillhouse Fund III, L.P.。

    【飞鹿股份: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明起停牌】飞鹿股份公告,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因有关事项尚存不确定性,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证券自2020年9月1日(周二)开市时起开始停牌。

    标的资产的名称为湖南星鑫航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

    美联储副主席克拉里达:FOMC将持续每年调查四次参与者对长期增长和就业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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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九行情要来啦?展望后市行情,券商认为,当前增量资金入市趋势仍在,9月市场结构性行情可期。

    配置上建议继续拥抱顺周期复苏受益行业。

    (中国证券报)信托定融高返点欧普康视8月31日晚间公告,全资子公司欧普投资拟以2370万元以受让股权及增资扩股的方式投资于青岛泽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此次投资完成后,欧普投资将持有青岛泽嘉51%的股权。

    青岛泽嘉业务范围主要在山东中东部地区,主要从事医疗器械销售业务,并开展眼科诊所、视光中心等相关业务。

    此次投资合作有利于拓展公司在山东省中东部地区的业务布局,加强区域资源整合。

    (第一财经)今年公募基金整体表现抢眼,今年以来总回报超过70%的基金超过100只。

    除了重仓股的抢眼表现以外,还同隐形重仓股的表现密不可分。

    刚刚披露的公募基金半年报显示,不少隐形重仓股为基金净值飙涨助力不少,反过来,公募基金也是不少牛股的重要推手。

    (上海证券报)【电影《八佰》累计票房已突破二十亿】猫眼专业版数据显示,电影《八佰》正式上映第11天,累计票房已突破二十亿。

    8月27日,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栏目,对河南牧原集团占用农田建养猪场一事进行了报道。

    牧原股份回应称,报道中涉及的项目为新开工和规划项目,尚未形成产能。

    ��述项目为公司目前在南阳区域的部分在建项目,占公司整体在建和规划项目的比例较低,项目停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牧原股份还表示,项目建设中将严格依照国家规定,保证合法合规建设和运营。

    (上海证券报)【十大券商9月展望:结构性行情可期 把握经济复苏主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31日,已有10家券商陆续发布了9月金股投资组合,太阳纸业、芒果超媒、五粮液成为最受券商看好的个股。

    今世缘、恒力石化、招商银行、新华保险等亦获得较高关注度。

    展望后市行情,券商认为,当前增量资金入市趋势仍在,9月市场结构性行情可期。

    配置上建议继续拥抱顺周期复苏受益行业。

    (中国证券报)记者31日从澳门特区政府旅游局获悉,澳门特区政府将于9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微信平台发放共计2.9亿澳门元的消费券,用于吸引内地游客来澳门旅游消费。

    (新华网)国内期市夜盘开盘涨跌不一,纯碱高开1.1%,纸浆高开1.38%。

      智利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7月份智利铜产量同比下降4.6%,至467913吨。

    美联储副主席克拉里达:美联储确实在两年前实现了2%的通胀。

    信托定融高返点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商务部修订出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5章,33条,进一步细化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完善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有关制度。

    一是拓宽投诉事项范围。

    二是健全投诉工作机制。

    三是明晰投诉工作规则。

    四是加大权益保护力度。

    

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〇二〇年 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已经2020年8月18日商务部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钟 山

2020年8月25日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 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工作。

    

第六条 商务部负责处理下列投诉事项:

(一)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商务部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

    

商务部设立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外资投诉中心,暂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负责具体处理前款规定的投诉事项。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组织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培训,推广投诉事项处理经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督促地方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积极预防投诉事项的发生。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投诉工作机构)负责投诉工作。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人对本地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和建议完善本地区相关政策措施的投诉事项。

    

第八条 投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协调解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商会、协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会员提出的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第二章 投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

    

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公布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网站等信息,便利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

    

第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

    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第十二条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

    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三条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第十四条 投诉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经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同一投诉工作机构重复投诉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九)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第十五条 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 投诉工作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第十七条 投诉工作机构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

    投诉工作机构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第十八条 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

    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

    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

    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投诉处理期间,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一年未能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处理终结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对地方投诉工作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就原投诉事项逐级向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提起投诉。

    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投诉工作规则决定是否受理原投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投诉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 投诉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全面、准确记录有关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按年度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当每两个月向上一级投诉工作机构上报投诉工作情况,包括收到投诉数量、处理进展情况、已处理完结投诉事项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单数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外资投诉中心上报前两个月本地区投诉工作情况,由全国外资投诉中心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有关地方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明显不当的情形的,可以向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反映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建议,由全国外资投诉中心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工作,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投诉工作情况,并视情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应当按年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建议书,总结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商会、协会、有关地方和部门反映的典型案例、重大问题、政策措施建议,提出加强投资保护、改善投资环境的相关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投诉人通过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所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1日商务部第2号令公布的《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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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副行长:工行在积极开展数字货币方面研究工作】工行副行长张文武8月31日在工行半年报发布会上指出,据了解,目前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研发工作正在稳妥推进,工行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要求,也在积极开展数字货币方面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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